重庆建筑工程职业学院章程历届毕业证样本由高中生受益网搜集整理发布,如需查看模板请点击大学毕业证样本希望对您有所帮助。《0第六条 学院的办学宗旨是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和建设行业发展需求,大力提升人才培养水平,增强科学研究能力,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推进文化传承创新。坚持走以全面提高质量为核心的内涵式发展之路,把学院建设成为一所教育理念先进、专业品牌突出、办学特色鲜明的高等职业院校。。重庆建筑工程职业学院章程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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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保障学院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中文登记名称为重庆建筑工程职业学院,简称重庆建工职院,英文译名为chongqing jianzhu college,英文缩写cqjzc。
第三条 学院法定住所地为:重庆市南岸区峡口镇柏林村8号。
第四条 学院是由重庆市人民政府举办、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主管的全日制公办高等职业院校。其业务主管部门是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学院举办者享有监督和指导学院依照法律和章程办学,监督和评估学院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的权力。
第五条 学院是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
学院接受举办者和主管部门的领导与监督;依照法律和本章程自主办学,维护学院的办学自主权及其它合法权益。
第六条 学院的办学宗旨是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和建设行业发展需求,大力提升人才培养水平,增强科学研究能力,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推进文化传承创新。坚持走以全面提高质量为核心的内涵式发展之路,把学院建设成为一所教育理念先进、专业品牌突出、办学特色鲜明的高等职业院校。
第七条 学院办学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为基本职能,遵循高等职业教育发展规律,普及科学知识,推进建设行业技术进步,坚持“习学相融,知行统一,培育建筑英才,服务城乡发展”的办学理念,培养具有创新能力的建设行业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
重庆建筑工程职业学院章程第二章 基本功能及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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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建筑工程职业学院章程第一节 人才培养
第八条 学院面向建设行业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遵循高等职业教育发展规律,以人才培养为中心,坚持立德树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具有爱国情怀、人文素养、创新创业能力、专业能力、职业操守的面向生产、建设、管理、服务一线的高素质技能型技术精英、管理能手和经营骨干。
第九条 学院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学历教育,以专科层次高等职业教育为主,并根据需要开展各级各类继续教育与培训。
第十条 学院依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行业企业技术升级对人才的需求以及学院的办学条件,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专业,合理确定办学规模。
第十一条 学院根据国家招生政策,按照社会需求和学院办学条件,制订招生方案,确定选拔学生的条件、标准、办法和程序,依法自主开展招生和录取工作、调整专业招生比例。
学院成立招生委员会,按照其章程开展招生工作。学院招生工作主动接受教育行政机关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二条 学院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和培养标准,自主制订人才培养方案,加强优质课程教学资源建设,创新教学管理制度,持续推进教学改革,完善质量评价机制,保障教育教学和人才培养的质量。
第十三条 学院坚持全员育人、全程育人、全面育人,坚持专业与企业岗位对接,专业课程内容与职业资格标准对接,教学过程与生产过程对接,毕业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对接,职业教育与终身学习对接。树立科学的人才培养理念,激励教师创造性地从事教育教学活动,不断增强教书育人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学院坚持开放办学,引进国际优质教育资源,走国际化办学的强校道路。
第十四条 学院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制定学业证书颁发条件,根据条件颁发毕业证书、结业证书或肄业证书。
重庆建筑工程职业学院章程第二节 科学研究
第十五条 学院实施创新驱动战略,鼓励和支持师生员工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学院根据国家和区域建筑相关行业发展战略,制定科技发展规划,面向行业发展与需求,确定研究方向,建立各类创新和技术服务平台,培育和加强科技创新团队建设,积极引导师生投身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活动,充分发挥科研促进教学的作用,提升人才培养质量。
第十六条 学院积极构建学术交流和合作研究机制。围绕国家和地方急需的新兴产业,鼓励、支持教师跨专业、跨学校、跨行业协同开展科技项目研究,相互学习,协同创新,实现智慧、技术和资源共享。促进科研成果转化,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第十七条 学院建立科学与技术研究工作管理与评价制度,加强学术道德建设,规范学术行为,倡导学术诚信。
重庆建筑工程职业学院章程第三节 社会服务
第十八条 学院本着合作办学、优势互补、资源共享、校企双赢的原则,坚持对接产业发展、立足重庆、面向全国的定位,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培训、鉴定、咨询、技术开发、成果转让等服务。
第十九条 学院突出建设行业特点,拓展和深化校企合作的渠道、领域、层次,形成学院主动为行业、企业服务,行业、企业积极参与学院教育教学的校企互动办学机制。
第四节 文化传承
第二十条 学院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坚持文化育人,普及科学知识,传承创新民族文化。
第二十一条 学院将建设行业安全、质量、人文、自然等优秀文化吸收融入到学院的精神理念、制度机制、行为活动、物质环境中,积极推动建设行业文化与校园文化的融合。
重庆建筑工程职业学院章程第三章 治理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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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建筑工程职业学院章程第一节 管理体制与组织结构
第二十二条 学院实行中国共产党重庆建筑工程职业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根据法律规定,面向社会,自主办学,坚持依法治校、民主治校。
第二十三条 学院实行院、系(分院、部)两级管理体制。学院党委会是学院的决策机构,院务会是学院行政议事决策机构。
系(分院、部)实行集体领导与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系(分院、部)党政联席会是系(分院、部)决策机构。
第二十四条 学院建立和完善议事规则与决策程序,凡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必须经院务会和党委会集体研究决定。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
第二十五条 学院党委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党的工作委员会和专门委员会。
学院党委本着精干、高效和有利于加强党的建设的原则,依法设置、变更或者撤销相应工作机构和党委部门,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各党委部门的职能。
学院党委根据工作需要可批准设立二级党组织(总支部委员会或直属支部委员会)。学院党委可批准二级党组织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党支部。
第二十六条 学院以专业集群、资源共享,有利于专业发展和学生培养为原则依法设置和调整教学单位;以权责明晰、保障有力、有利于提高管理效能和服务质量为原则,依法设置和调整行政职能部门、教学辅助单位。
第二十七条 学院附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八条 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作为院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二十九条 学院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院执纪监督专职机构,在学院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按照党章、党内监督条例要求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能,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
第三十条 学院依据相关规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由办学相关方面代表参加,是学院发展的咨询、协商、审议与监督机构,是学院实现科学决策、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组织形式。
第三十一条 学院根据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成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共青团重庆建筑工程职业学院委员会、学生代表大会等,并支持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各自章程开展活动。
第三十二条 学院根据发展需要,设立校务委员会、校友会等组织机构。
重庆建筑工程职业学院章程第二节 学院党委
第三十三条 学院党委是学院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院发展方向,决定学院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院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第三十四条 学院党委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工作。学院党委的主要职责: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办学、依法治校,依靠全院师生员工推动学院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事项。 讨论决定学院章程及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审定党员大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报告。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向上级党组织推荐院级领导干部、后备干部、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等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院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统筹推进学院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院党委自身建设特别是学院领导班子建设。加强对学院系(分院、部)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党员教育、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六)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学习研究宣传马克思主义,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把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教书育人全过程,牢牢掌握学院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院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七)加强校园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八) 领导学院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定期研究、部署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院工会、教代会、共青团、学生会和学生社团。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三十五条 学院党委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议事决策原则。
第三十六条 学院党委会在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院党的工作,党委会按照党委会议事规则执行。
第三十七条 党委书记主持学院党委的全面工作,党委副书记协助党委书记工作。
重庆建筑工程职业学院章程第三节 院长
第三十八条 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在上级主管部门和学院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院党委有关决议,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院长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学院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调整方案。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学院党委向上级党组织推荐副院长人选。根据学院党委会研究决定,按规定程序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行政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落实党委会讨论决定的大额度资金使用、重大基建项目以及重大投资项目的安排等事项,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研究处理保护和管理学院资产、维护学院合法权益的重要事项。
(五)制定实施教学、科研计划,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检查评估教学质量和科研成果及其转化,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和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组织实施招生、毕业生就业和学生教育管理服务。
(七)研究落实学院安全稳定、后勤保障和附属单位管理等方面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院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院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贯彻落实学院党委关于学院重大工作和重要事项的决议和决定,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支持学院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九条 学院实行院长统一领导、副院长分工负责、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行政工作机制。
第四十条 院务会议是学院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院务会议议事规则按照《重庆建筑工程职业学院院务会议议事规则》执行。
第四十一条 学院内设行政管理机构是学院的办事机构,按照授权履行相应的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保障职责。
重庆建筑工程职业学院章程第四节 系(分院、部)
第四十二条 学院根据专业建设和人才培养的需要,在规定或授权范围内,由院务会和党委会研究决定,设置和调整系(分院、部)。系(分院、部)是学院实施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服务社会和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的实体单位,在学院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第四十三条 系(分院、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落实学院的办学思想,执行学院的制度和各项决定。
(二)制订系(分院、部)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人才培养方案、专业教学计划和相关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开展教学活动、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国际交流和学生教育与管理。
(四)组织实施专业建设、人才队伍建设。
(五)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负责系(分院、部)资产和财务管理。
(六)学院赋予的其他自主权。
第四十四条 系(分院、部)设立相应的党组织,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三)加强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
(五)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六)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重庆建筑工程职业学院章程第五节 学术委员会
第四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是学院学术管理体系与组织架构的核心,独立行使学院学术事务的咨询、评定、审议和决策权。学院学术委员会由品德高尚、坚持原则、学术造诣高深、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组成,以一线的教学和科研人员为主。
第四十六条 院务会会议确定学术委员会成员名额分配方案,各教学系(分院、部)、科研单位、管理部门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择优推荐人选,报院务会审核批准后作为候选人选。
第四十七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2名,秘书长1名;主任委员人选由院长提名,副主任委员、秘书长人选由主任委员提名;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人选须经院务会讨论通过后,提交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得票超过委员总人数2/3当选。
第四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根据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开展工作。
重庆建筑工程职业学院章程第六节 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四十九条 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教职工代表和负责人由民主选举产生。学院依法建立和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学院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制定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规范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各项工作。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教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五十条 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听取学院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院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听取学院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讨论通过学院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院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四)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院领导干部。
(五)通过多种方式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院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第五十一条 学院工会是教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在学院党委和上级工会领导下,履行维护、建设、参与、教育职能。
第五十二条 共青团重庆建筑工程职业学院委员会在院党委和上级团委的领导下,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活动,发挥思想政治教育、校园文化建设、学生合法权益维护、学生综合素质拓展等方面的组织、引导等作用。
学院共青团书记通过参加学院院务会或列席学院党委会的有关会议及其他合法途径参与学院民主管理。
第五十三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学生代表由学院全体学生按其章程民主选举产生。学生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为学生委员会。
第五十四条 学院内民主党派基层组织、无党派人士、其他群团组织依据法律法规和各自章程规定开展活动,参与学院的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五十五条 学院教职工和学生个人可通过各种正当渠道对学院发展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学院民主管理。
重庆建筑工程职业学院章程第四章 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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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六条 学生是指被学院依法依规录取,在本校注册、取得本校学籍、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学员是指按照规定在学院接受非学历教育但没有学籍的受教育者。学员按照国家和学院的有关规定或者教育服务协议的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五十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社会实践等活动;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院既定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并考核合格后,可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学生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可以向学院、教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学生可以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获得创新、创业、就业的指导和服务。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八条 学生在校期间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院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珍惜和维护学院名誉和维护学院利益。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九条 学院根据法律法规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要求制订学生奖励和处罚规定,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院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予以处理或处分。
第六十条 学院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学院规定,负责受理、处理学生申诉,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重庆建筑工程职业学院章程第五章 教职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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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一条 学院教职员工由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六十二条 学院确立教职员工在学院发展中的主体地位,保障教职员工合法权益,引导教职员工履行国家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六十三条 学院教职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规定使用学院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劳动报酬、各级各类奖励、各种荣誉称号和享受国家及学院规定的福利待遇。
(五)知悉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职务评聘、福利待遇、评优评奖、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四条 学院教职员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遵守《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
(二)珍惜爱护学院声誉,维护学院利益,自觉为学院事业发展建言献策。
(三)勤奋工作,恪尽职守,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的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岗位要求的工作任务。
(四)尊重和爱护学生,保护学生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五)爱护学院教育教学设施,合理使用学院的各种资源。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五条 学院对教职员实行岗位管理、聘用制度,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岗位,明确岗位名称、岗位职责、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学院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和事业发展需要合理确定教职员工总量和各类教职员工比例,以及各类教职员工高、中、初级岗位数量及比例。
第六十六条 学院建立教职工队伍建设机制:
(一)定期评估教职员工队伍状况,科学规划教职员工队伍发展的目标、任务和措施。
(二)按照 “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实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与教职员工建立合同关系。
(三)引导教职员工弘扬爱国守法、爱岗敬业、教书育人、严谨治学、服务社会、为人师表的高尚师德。
(四)建立教职工职业发展制度,构建完整的教职工知识能力和技能培训体系,促进学院教职员工队伍不断发展。
(五)定期对教职员工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业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绩效分配、先进评定、岗位聘用、职务晋升的依据。
(六)根据教学、科研、学科专业建设和发展需要,聘请兼职、客座教师。
第六十七条 学院建立教职员工权利保护机制,设立教职员工申诉委员会,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
重庆建筑工程职业学院章程第六章 办学条件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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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财务保障
第六十八条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年初预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在国家法律规定范围内统一财会业务领导、统一财经政策、统一财务规章制度、统一财务收支计划、统一预算、统一资源调配。
第六十九条 学院收入是指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财政拨款、事业收入、其他收入等。
第七十条 学院支出是指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其他支出等。
第七十一条 学院各项支出纳入单位预算,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
第七十二条 学院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开展财务工作。学院财务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学院的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工作。学院审计部门具体负责学院的审计监督工作。
第七十三条 学院内部收入分配坚持以岗定薪、优劳优酬、注重效率、兼顾公平、科学管理、分类考核、总量控制、量入为出的原则。
第二节 资产管理
第七十四条 学院资产是指学院所有和使用的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及其他依法认定为学院所有的权益。学院资产均属国有资产,学院依据国家法律和相关规定制定管理办法,实施具体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证学院资产安全、完整。
第七十五条 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资产管理体制,规范和加强资产管理,健全资产采购、管理相关制度,优化资源配置,促进资源共享,提高资产利用率,维护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三节 公共服务与校园建设
第七十六条 学院建立具有自身特色的公共服务体系,为师生提供优质、安全、便捷的服务。
第七十七条 学院加强信息化建设工作,以优质教育资源和信息化教学环境建设为基础,以学习方式和教育模式创新为核心,重点推进信息技术与教育教学的深度融合,实现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数据共享。
第七十八条 学院建立完善的公共安全体系,建立消防、交通、校车、食品、卫生、实验教学等安全保障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维护校园和谐稳定。
第七十九 学院结合地域、历史、文化特点,制定校园建设相关制度,建立完善的基础设施,为学院发展提供良好的硬件支撑和保障,将校园建设成为特色突出的生态绿色校园。
重庆建筑工程职业学院章程第七章 校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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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条 凡在原重庆市城市建设工程学校、原重庆城建职工学院(原重庆建筑职工大学)、重庆建筑工程职业学院学习过的学生(学员)及工作过的教职工均是重庆建筑工程职业学院的校友。校友是学院声誉的重要体现者,是学院持续发展的宝贵资源。
第八十一条 学院密切联系校友,关心校友发展,优先为校友提供优质的继续教育和其他方面的服务。听取校友的意见和建议,鼓励校友参与学院建设、促进学院发展。对学院建设作出重大贡献的校友,学院可授予荣誉称号,对捐赠设施设标志纪念。
第八十二条 重庆建筑工程职业学院校友总会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设立,并按其章程的规定从事相关活动,以促进校友协助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学术文化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重庆建筑工程职业学院章程第八章 学院标志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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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三条 学院校徽为传统的印章式标识,外圈上部为学院中文名——毛体“重庆建筑工程职业学院”字样,下部为学院英文名“chongqing jianzhu college”;中间主体部分 “山”形图案,结合毛笔手写篆书“建”字图案;正下方为建校时间“1956”字样。(见附件)
第八十四条 学院校旗为红色长方形旗帜,尺寸为2400mm×1600mm,以校徽中央“建”字为暗纹背景,中央印有学院标识与横式中英文标准字校名上下标准组合。
第八十五条 学院校歌为《扬帆起航——重庆建筑工程职业学院之歌》,作者:李勇、师承燕,作曲:温德青。
第八十六条 学院校庆日为每年公历9月21日。
重庆建筑工程职业学院章程第九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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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七条 学院根据本章程制定和修订相应的管理制度,学院各项管理制度均不得与本章程相冲突。
第八十八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订由院务会提议,经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院务会讨论通过、党委会讨论审定,经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同意,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核准后发布。
第八十九条 本章程由学院党委会解释。
第九十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
参考资料
1.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第12号.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引用日期2016-0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