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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财经职业学院章程|毕业证|2019年样本(模板)

重庆财经职业学院章程历届毕业证样本由高中生受益网搜集整理发布,如需查看模板请点击大学毕业证样本希望对您有所帮助。《0(四)规模定位:学院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办学条件,合理确定办学规模。。重庆财经职业学院章程第一章 总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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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院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促进依法自主办学,建立现代大学制度,实现学院管理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重庆市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施办法》等法律和规章,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名称为重庆财经职业学院,简称重庆财经职院;英文名称为chongqing college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简称cqcfe。

第三条 学院是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职业学校,是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学院的住所地为重庆市永川区昌州大道西段2号。

第四条 学院的办学定位

(一)发展目标定位:把学院建设成为具有鲜明财经特色和较强核心竞争力、在全国同类院校中有一定影响力和知名度的优质高等职业学院。

(二)类型定位:高等职业教育。

(三)层次定位:全日制专科学历教育。

(四)规模定位:学院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办学条件,合理确定办学规模。

(五)服务定位:立足重庆、面向西部、辐射全国,服务经济与社会发展。

(六)专业定位:以财经商贸类专业为主体,协调发展建设工程管理类、旅游类等相关专业,形成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具有鲜明财经特色的专业体系。

(七)培养目标定位:培养知识、能力、素质协调发展,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创新精神、创业能力和实践技能,适应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第一线需要的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

重庆财经职业学院章程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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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重庆财经职业学院由重庆市人民政府举办。学院的行政主管部门是重庆市商业委员会,教育业务主管部门是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第六条 学院举办者依法对学院实施宏观管理和监督,考核评估学院办学质量和水平,为学院提供办学经费、基本保障条件和政策支持,保护学院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学院接受举办者和主管部门的领导与监督,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自主办学。

第八条 学院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设置内部组织机构。

(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三)按照国家招生政策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整专业招生比例,依法自主开展招生录取工作。

(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六)聘用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七)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八)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学院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重庆财经职业学院章程第三章 学院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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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财经职业学院章程第一节 人才培养

第十条 学院以人才培养为根本任务,学院各项工作必须服从、服务于人才培养工作,始终坚持把人才培养作为学院中心工作。

第十一条 学院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循技术技能人才成长规律,加强对学生职业素养、职业能力、创新精神和创业能力的培养,使受教育者能够适应社会发展和技术变革,成为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十二条 学院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服务发展为宗旨,以促进就业为导向,以校企合作、工学结合为途径,建立和完善产教融合、协同育人机制,培养面向生产、建设、管理和服务一线的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

第十三条 学院依据社会需求、学院定位和办学条件等制订招生方案,向社会公布录取学生的标准和程序,公平、公正、公开地择优录取。

第十四条 学院举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专科)教育和继续教育,积极开展职业培训。

第十五条 学院执行国家规定的学历教育基本修业年限,根据国家规定积极推行学分制,实行弹性修业年限。学院实行学历证书或其他学业证书制度。

第十六条 学院按照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学院办学定位依法依规自主设置或调整专业,制定专业设置和调整的原则、程序及其他事项的相关制度。

第十七条 学院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有关制度制定专业建设标准、人才培养标准和人才培养质量评价标准及课程标准、专业教学标准、顶岗实习标准等,建立院、系两级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学院实行教学督导制度。

第十八条 学院加强教学基本建设,提供适应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培养的教学保障条件。

第十九条 学院按照国家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要求,结合学院发展需要,加强与职业院校、应用本科院校之间的沟通和合作,探索建立中职、高职、应用本科衔接的通道,为学生多样化发展、多路径成才搭建“立交桥”。

第二十条 学院积极开展创新创业教育,建立和完善创新创业教育课程体系和学生创新创业服务体系,制定创新创业教育工作的有关制度,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创业能力。

第二十一条 学院建立、完善人才培养信息公开制度,定期向举办者、教育行政部门和社会公开学院办学基本条件、人才培养工作状态数据、毕业生就业状况和就业质量等信息,接受社会对学院人才培养质量的监督。

重庆财经职业学院章程第二节 科学研究

第二十二条 学院坚持应用研究方向,坚持科学研究与人才培养、社会服务密切结合,努力发挥科学研究对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人才培养、社会服务的支撑和促进作用。

第二十三条 学院坚持学术自由,加强科研管理与服务,建立激发创新活力、科学规范的科研管理机制,建设结构合理的高水平科研团队,激励组织师生开展科学研究。

第二十四条 学院按照客观公正、科学合理的原则建立科研评价机制和科研成果奖励制度。

重庆财经职业学院章程第三节 社会服务

第二十五条 学院坚持产学研协调发展,构建校企协同创新平台,为地方经济发展和行业企业提供智力支持和科技服务。

第二十六条 学院发挥自身优势,开放教育教学资源,为行业企业员工开展技术技能培训,为社区居民终身学习提供服务。

第二十七条 学院主动面向行业、地方需要,积极参与财经、商贸发展改革问题的研究,为政府部门提供决策参考、政策咨询服务。

重庆财经职业学院章程第四节 文化传承与创新

第二十八条 学院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继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吸收世界优秀文明成果,致力于满足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需求,把推进区域文化传承创新作为办学的重要使命。

第二十九条 学院坚持以先进的大学文化引领人才培养、学术发展及社会服务。普及科学知识、彰显科学精神,加强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奉献文学艺术精品,传承创新区域民族文化、特色文化。

第三十条 学院坚持文化育人,坚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办学全过程,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

第三十一条 学院加强校园文化建设,建设优良的校风、教风和学风,传承和建立体现时代特征、地域特点和职业教育特色的校园文化,促进大学精神文化、行为文化、制度文化、环境文化协调发展。

第三十二条 学院积极开展对外文化交流,加强文化研究,参与文化保护,为增强区域文化软实力和国际影响力作出积极贡献。

重庆财经职业学院章程第四章 学院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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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财经职业学院章程第一节 学院党委

第三十三条 学院实行党委(全称“中国共产党重庆财经职业学院委员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建立党委领导、院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的内部治理结构。

第三十四条 学院党委是学院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统一领导学院工作,把握学院发展方向,决定学院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院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学院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办学、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院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事项。讨论决定学院章程及基本管理制度。监督党委重大决议和集体决定事项的执行。讨论审定向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和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报告。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向上级党组织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后备干部和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院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院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加强学院党委自身建设特别是学院领导班子建设。加强对学院系(部)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六)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学习研究宣传马克思主义,深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中国梦宣传教育,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把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教书育人全过程,牢牢掌握学院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加强对学院外事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维护学院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七)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八)领导学院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定期研究、部署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三十五条 学院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院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学院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责任,组织党委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协调学院领导班子成员工作,支持院长开展工作,履行抓党的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督促班子其他成员履行“一岗双责”。

第三十六条 党委会会议是学院党委的议事决策机构,主要对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

党委会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议题由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不是党委委员的学院领导班子成员、党政办公室主任、纪委副书记或监察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其余列席人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决定重要事项,应当进行表决;决定多个事项,应逐项表决,每项决定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

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中国共产党重庆财经职业学院委员会行使其职权,履行其职责。

第三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重庆财经职业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院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院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院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负责组织协调学院的反腐倡廉建设工作,落实监督责任,保障和促进学院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重庆财经职业学院章程第二节 院 长

第三十八条 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在学院党委领导下,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对职责范围内和分管领域的党风廉政建设履行“一岗双责”。对学院行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院长应向党委汇报。

院长的主要职权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学院的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调整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通过学院党委向上级党组织推荐副院长人选。根据学院党委会研究决定,按规定程序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行政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落实党委会讨论决定的大额度资金使用、重大基建项目以及重大投资项目的安排等事项,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研究处理保护和管理学院资产、维护学院合法权益的重要事项。

(五)制定实施教学、科研计划,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检查评估教学质量和科研成果及其转化,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院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和学生心理健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组织实施招生、毕业生就业和学生教育管理服务。

(七)研究落实学院安全稳定、后勤保障和附属单位管理等方面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院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院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贯彻落实学院党委关于学院重大工作和重要事项的决议和决定,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以及关系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工作。支持学院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九条 院长办公会议是学院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院长办公会议由院长召集并主持,议题由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提出,院长确定。院长、副院长出席院长办公会议,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党政办公室主任、纪委副书记或监察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其余列席人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可召开。院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重庆财经职业学院章程第三节 学术委员会

第四十条 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院最高学术机构,是落实教授治学、发扬学术民主、保障学术决策科学规范的学术组织,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四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由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组成,学术委员会人数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人、秘书长1人。

第四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确立和调整,应坚持公开公正的原则,由科研与发展规划处在系(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拟定初步人选,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第四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不定期会议制度。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提议或学术委员会三分之一及以上委员提议,可以召开学术委员会会议。各部门若需学术委员会临时审议有关学术事项,必须向学术委员会主任提出申请,征得同意后方能纳入学术委员会会议议程。

第四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学院科研机构设置与调整方案、科学研究发展规划,评议学院科研工作的重要决策。

(二)审议学术标准、学术评价和奖励制度、争议处理规则等学术管理规章制度。

(三)评审、推荐各类科研项目的申报。评议校级科研项目并提出立项建议,审议向上一级申报的科研项目。

(四)组织评审和推荐各类学术奖励,推荐各种学术荣誉人选,推荐重要的学术组织任职人选。

(五)裁决学术纠纷,受理学术不端行为,进行调查并向学院提出处理建议,依据职权直接撤销当事人学术称号、学术待遇。

(六)指导、组织全校性学术交流活动。

(七)受院长委托对重要学术问题进行论证和咨询。

(八)应由学术委员会处理的其他事项。

修改《重庆财经职业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须经学术委员会会议同意,并经学术委员会三分之二及以上委员通过,报院长办公会议批准。

第四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议事规则如下:

(一)学术委员会决议事项采取民主集中制原则,学术委员会会议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

(二)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及以上委员出席才能召开。学术委员会会议的议决事项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根据情况由主持人选择举手、记名投票、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获得与会者三分之二及以上的票数方可通过。

(三)学术委员会在讨论、评定、审议与委员或其亲属有关的事项时,该委员应回避。

(四)根据议题内容,可由委员会主任委员确定邀请相关人员列席。

(五)对于学术委员会的审议结果,相关部门和当事人如有异议,须在一周内提出复议申请,并征得三分之一及以上的委员同意,方可召开全体委员会议复议。经复议后作出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重庆财经职业学院章程第四节 教学工作委员会

第四十六条 学院设立教学工作委员会。教学工作委员会是学院教学工作的指导、研究、咨询、评议和监督机构。教学工作委员会按其章程组建和开展工作。

第四十七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由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人数为不少于15人的单数。教学工作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由院长担任;设副主任委员1人,由分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担任。

第四十八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和论证学院的教学及教学管理规章制度、教学改革方案。

(二)审议学院的专业建设规划,审核、通过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为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学工作评估等教学基本建设工作提供指导、咨询和建议。

(三)围绕高职教育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对重大项目的立项与建设进行专题调查研究,并提出意见与建议。

(四)参与评审、鉴定和推荐教学改革研究项目、各类教学奖项等。

(五)督促、检查学院教学管理制度及教学任务的执行情况。处理需要由教学工作委员会审查的申诉案件。

(六)审议学院需要由教学工作委员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九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或由主任委员委托副主任委员主持召开。教学工作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必要时,可以召开教学工作委员会扩大会议。

第五十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会议到会委员达到全体委员三分之二及以上时方可举行。教学工作委员会对重大教学问题作出决策前应进行充分讨论,必要时可进行无记名投票,同意的人数超过全体委员的二分之一方为通过。

重庆财经职业学院章程第五节 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五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全体教职员工在党委领导下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学院尊重和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落实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第五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学院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院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院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重大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院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院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院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学院与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三条 学院工会是学院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活动。

重庆财经职业学院章程第六节 学生代表大会

第五十四条 学院实行学生代表大会制度。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在学院团委的指导下行使民主权利、维护合法权益、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组织形式。

第五十五条 学生委员会是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最高权力机构,学生委员会对学生代表大会负责。学生会是学生代表大会和学生委员会的执行机构。

第五十六条 学生代表大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制定和修订学生会章程。

(二)讨论决定学生会的工作方针与任务。

(三)听取、审议和批准学生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四)选举产生学生委员会。

(五)参与学院有关事项的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

(六)审议学生提案和其他涉及学生切身利益的具有普遍性的重要事项,向学院提出建议。

(七)讨论决定按法律法规规定由学生代表大会决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十七条 学生代表大会代表由学院全体学生民主选举产生。学生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实行表决制。

第五十八条 学院团委是共产主义青年团的基层组织,在学院党委和上级团组织的领导下,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活动。

重庆财经职业学院章程第七节 理事会

第五十九条 学院依法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学院面向社会自主办学需要,由办学相关方面代表和关心支持学院发展的社会各界力量代表组成的咨询议事机构,对学院改革与发展、对外交流合作、重大事项决策和多渠道筹措资金等事宜提供咨询、建议、指导和监督。

学院制定理事会章程,对理事会组成原则、议事规则、运行机制和监督机制等进行明确规定。

重庆财经职业学院章程第五章 基层组织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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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条 学院根据工作需要,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依法自主设置职能部门、教学科研部门和教辅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由党委会决定。

第六十一条 学院实行院、系(部)两级管理体制。系(部)是学院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的具体实施单位。

第六十二条 系(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定系(部)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教学活动,进行专业建设、课程建设,保障教育教学质量。

(三)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学术交流、技术开发及其他学术活动,提高研究能力和水平。

(四)组织开展社会服务和国际交流。

(五)组织实施人才队伍建设,按规定聘用、管理和考核系(部)教职员工,推荐系(部)教师申报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六)负责系(部)学生的教育和管理,组织学生活动,就学生的奖惩提出意见。

(七)编制系(部)年度经费预算草案,执行学院批准的年度经费预算方案,科学使用办学资源。

(八)拟订系(部)内部机构设置方案。

(九)拟订系(部)教职员工的绩效考核、奖励及分配方案。

(十)负责系(部)党风廉政建设和安全稳定工作。

(十一)履行学院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六十三条 学院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设立系(部)党总支部委员会(直属党支部委员会)。系(部)党总支部委员会(直属党支部委员会)负责系(部)的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院党委的各项决定决议;支持主任在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第六十四条 系(部)设主任1人,根据系(部)学生规模设副主任若干人。主任是系(部)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系(部)的教学、科研等行政工作。

第六十五条 系(部)实行党政联席会议集体决策下的分工负责制,通过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讨论和研究决定系(部)人才培养、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党的建设、意识形态、队伍建设、绩效分配、安全稳定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系(部)党政联席会议议题一般由系(部)党政主要负责人共同研究确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及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重要议题必须系(部)党政主要负责人同时参加。党政联席会议根据议题分别由系(部)党政主要负责人召集并主持。系(部)党政负责人为党政联席会议参加人员,系(部)党组织纪检委员列席会议,其他参加和列席的人员根据议题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共同商量确定。

第六十六条 学院建立和完善二级部门的工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组织。二级部门的工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院工会、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指导和党总支部委员会(直属党支部委员会)领导下,依法参与本部门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

重庆财经职业学院章程第六章 教职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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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七条 学院教职员工由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教师须由具有优良师德水平和业务能力、获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者担任。其他人员应当具备良好职业道德和专业知识技能。

第六十八条 学院教职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和需要公平使用学院的公共资源。

(二)依法获取劳动报酬、享受国家和学院规定的福利待遇,获得各种奖励及荣誉。

(三)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学习机会和工作条件。

(四)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五)知悉学院改革发展及其他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学院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职务晋升、劳动报酬、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法律法规规定和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九条 学院教职员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忠诚党和人民的教育事业,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二)珍惜和维护学院荣誉,维护学院利益。

(三)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学院规章制度。

(四)尊重和爱护学生,维护学生正当权益。

(五)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六)法律法规规定和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十条 学院建立教职员工权利保护和救助机制,设立教职员工申诉委员会,按规定程序受理教职员工申诉。

第七十一条 学院对教师、科研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资格认证、聘用和岗位管理制度;对管理人员、工勤技能人员实行聘用和岗位管理制度。

第七十二条 学院实行教职员工考核与奖惩制度。

第七十三条 学院建立教职员工培训制度,构建完整的培训体系,鼓励和支持教职员工开展海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

第七十四条 学院高度重视离退休工作,坚持对离退休教职员工政治上尊重、思想上关心、生活上照顾,并充分发挥离退休教职员工在学院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重庆财经职业学院章程第七章 学 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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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五条 学生是指被学院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院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七十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院教育,利用学院公共教育资源。

(二)参加素质拓展、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公平获得在国内外深造学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按国家及学院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和其他形式的社会资助。

(六)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七)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对学院发展和教育教学改革、涉及其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有权向学院、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有权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十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增强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二)遵守学院的规章制度,珍惜和维护学院名誉,维护学院利益。

(三)诚信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资助所承诺的相应义务。

(四)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增强社会责任感。

(五)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十八条 学院建立学生权益保护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学院设立学生申诉委员会,按规定程序受理学生申诉。

第七十九条 学生社团是学生自发组成并经学院批准的学生群众性组织。学院支持学生社团建设,提倡和鼓励学生及学生社团依法依规开展活动。

第八十条 校友是指在重庆财经职业学院(包括重庆商业职工大学、重庆第二财贸学校、江津地区财贸学校、永川地区财贸学校、重庆市商业技工学校、重庆市粮食职工中等专业学校)学习三个月以上,毕业、结业、肄业的学生;在重庆财经职业学院工作过的教职员工;经校友理事会批准,获得重庆财经职业学院校友会会员资格的其他人员。

第八十一条 学院视校友为学院的使者,是学院声誉的代表。学院鼓励校友参与学院的建设与发展。对学院建设作出贡献的校友,授予荣誉称号并设志纪念。

第八十二条 学院依法设立“重庆财经职业学院校友会”,校友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校友会章程开展活动。

重庆财经职业学院章程第八章 资产、经费和后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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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三条 学院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八十四条 学院资产均为国有资产,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法规进行管理、使用和处置。

第八十五条 学院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实行分级、分类归口管理。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率,确保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八十六条 学院经费来源主要包括举办者的财政拨款、事业收入、社会捐赠和其他收入。学院全方位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筹措事业发展资金。

第八十七条 学院依据法律法规实行统一领导、年初预算、集中核算、统筹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学院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监察制度,确保资金安全运行。

第八十八条 学院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重庆财经职业学院章程第九章 学院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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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九条 中英文校名

(一)图案。

(二)说明。

中文为手写,常规高宽比为1:8;英文字体为华康俪粗宋体。

第九十条 校标

(一)图案。

(二)释义。

校标取用校名中“财经”二字拼音的第一个字母“c”、“j”进行设计,加强了对学院名称的识别。字母变化形成旋转对称的流线型圆弧,并使用立体结构和学院两种标准色进行颜色渐变,整体造型简洁美观。字母“j”的一点置于对称轴线上端,比喻学院树立了统一的中心目标,学院上下团结一心;旋转对称的弧形设计,比喻全校师生员工围绕中心,和谐有序、齐心合力地推动学院良好运转、科学发展。

第九十一条 校徽

(一)图案。

(二)释义。

学院校徽由外部圆形、校名、中部圆形、内部方形、校标几个部分组成。外部的圆形,界定了校徽的整体轮廓。中部金黄色的圆形和内部方孔形状组合成了一个古钱币形状,以此揭示学院是以财经类专业为特色的高等职业学校。外圆内方的整体造型,又承传着中国的传统文化,以金黄色的圆形代表对外交流与合作的协调和融洽,以内部的方孔代表学院管理的科学规范、严谨有序。方孔内部的核心部分为校标图案。

第九十二条 校旗

(一)图案。

(二)释义。

校旗整体宽高比为标准比例3:2。校旗图案由校标和学院中文名手写体两部分构成。校标高宽相等,为旗高的四分之一。水平居中,垂直置于上部三分之一处。学院中文名整体宽度为旗宽的四分之三,整体高度为整体宽度的八分之一,水平居中,垂直置于下部三分之一处。

第九十三条 学院标识色为橙色(c︰0 m︰40 y︰100 k︰0)和蓝色(c︰90 m︰80 y︰10 k︰0)。

第九十四条 校歌:《重庆财经职业学院之歌》(暂定)。

第九十五条 学院建校时间为1956年;校庆日为每年公历4月9日。

重庆财经职业学院章程第十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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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六条 本章程的制定,须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经院长办公会议审议、党委会会议审定、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审核同意,并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核准后发布生效。

第九十七条 本章程生效后制定的学院规章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本章程生效前制定的学院规章制度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九十八条 本章程需要修订时,由院长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并说明需要修改的理由;章程修订案经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院长办公会议审议、党委会会议审定、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审核同意,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核准后生效。

第九十九条 本章程由学院党委负责解释。

第一百条 本章程自学院发布之日起实施。[1]

参考资料

1.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第11号.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引用日期2016-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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