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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邮电职业技术学院章程毕业证样本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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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三章 管理体制与组织机构

第一节 领导体制

第二节 决策机制

第三节 组织机构

第四节 学术组织

第五节 民主管理

第四章 教职工

第五章 学生与学员

第六章 经费、资产与后勤

第七章 对外交流与合作

第八章 学校标识

第九章 附则

四川邮电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四川邮电职业技术学院章程序 言

由高中生受益网编辑

四川邮电职业技术学院是经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于2003年在原四川省邮电学校基础上建立的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学校。学校前身始建于1956年,2000年由原邮电部划转四川省,并先后由四川省邮电管理局、四川电信公司、四川电信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管理。2014年成为国家骨干高等职业院校。

学校坚持“面向邮电 服务社会;立足西部 辐射全国”的办学定位,秉承“聚焦育人用心服务 校企融合”的办校理念,以“助力学生和企业价值提升”为使命,以“让每一个学生成才,使每一个邮电通信与信息企业使用我们的毕业生;让每一个员工提升,为每一个邮电通信与信息企业员工提供终身教育服务。成为一流的邮电通信与信息教育服务专家。”为愿景,致力于建设全国一流国际有影响的高等职业院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四川邮电职业技术学院,英文名称为sichuan post and telecommunication college。

第三条 学校法定住所为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静康路536号。学校经举办者和主管部门批准,可视需要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

第四条 学校是非营利性教育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独立承担法律责任。院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 学校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的职能。

第六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四川邮电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坚持党委领导、院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社会参与、依法治校。

第七条 学校的基本教育形式为全日制专科层次的高等职业教育,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和学习制度。经批准开展成人学历教育、国际学生教育和中外合作教育。根据社会需要和办学条件,开展非学历教育。

第八条 学校以通信类专业为主体,适度向计算机及电子信息类专业扩展,有步骤地增设区域经济急需的专业,形成重点突出、特色鲜明、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的专业体系。

第九条 学校坚持学历教育和培训教育“双轮驱动”发展战略,做优做精学历教育,做大做强培训教育,为邮电通信与信息行业转型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撑。

第十条 学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十一条 学校由四川省人民政府举办,主管部门为四川电信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为四川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第十二条 学校举办者和主管部门为学校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办学条件和办学环境,依法保障和维护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学校依法接受举办者和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和考核。

第十三条 学校举办者和主管部门为学校提供办学经费和资源支持,保障学校办学条件;指导办学方向,核准学校章程,监督和规范办学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任命学校负责人;评估、监督学校的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支持学校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章程独立自主办学。

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以及变更名称,须经举办者和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 学校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自主办学、自主管理。

(二)自主制定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和人才培养方案。

(三)根据社会需求和办学条件,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专业。

(四)根据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专业招生比例。

(五)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六)自主确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聘任或解聘、奖励或处分教职工。

(七)依法自主开展与海内外院校、研究机构的交流与合作。

(八)按照国家和上级有关规定,聘用、考核和评价教职员工,建立与学校发展相适应的收入分配制度。

(九)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十)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十一)管理、使用学校的设施和经费。

(十二)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学校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章程。

(二)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政策,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遵守国家收费规定,公开收费项目、标准。

(六)依法接受监督。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管理体制与组织机构

第一节 领导体制

第十六条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院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校各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十七条 院长是学校行政主要负责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院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院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八条 中国共产党四川邮电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执纪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二节 决策机制

第十九条 学校通过学校党委会、院长办公会的形式,按照各自决策范围对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重大问题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进行决策。

第二十条 学校党委会在党员大会闭会期间,是学校的最高决策机构,行使党员大会的职权。学校党委会坚持和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进行决策。学校党委会由学校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

党委会具体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院长办公会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院长办公会具体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三节 组织机构

第二十二条 学校设置教学系(中心)、职能部门、产学研机构和附属单位等。

第二十三条 学校根据学科专业建设和学校发展需要,设置若干二级教学系(中心)。教学系(中心)是学校组织和实施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的基层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民主管理。

第二十四条 教学系(中心)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党政联席会议制度是系(中心)议事决策的基本制度和主要形式,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依照其议事规则对系(部)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第二十五条 学校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设置职能部门,可根据工作性质实行合署办公。学校职能部门是学校的党务、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部门,代表学校履行相关领域的管理职责、服务职能、政策执行和对外联系。

第二十六条 学校独立设置或与校外科研院所和行业企业联合建立产学研机构,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创新、技术服务、社会培训等活动。

第二十七条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学校规定实行相对独立运营与管理。

第二十八条 学校根据需要可设置非常设机构。校级非常设机构的设立和撤销,根据其职能,分别由学校党委会或院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第四节 学术组织

第二十九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校学术委员会是校内最高学术机构,依照《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学术委员会可根据需要,下设二级学术委员会和专门委员会。

学术委员会按照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三十条 学校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教育教学工作的指导、研究、咨询、审议等工作。可根据需要,下设专门委员会。

教学指导委员会按照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三十一条 学校设立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是学校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学术组织,根据评聘条件和评审规则,评审、评议或推荐评审教职工专业技术职务。

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按照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三十二条 学校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其它专门委员会,依照其章程履行工作职责。

第五节 民主管理

第三十三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制度,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教代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讨论学校章程草案,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讨论学校发展战略规划及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报告、财经工作报告、工会工作报告和其他专项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审议与教职工切身利益有关的重要规章制度。

(五)审议有关教职工的集体福利事项。

(六)监督和民主评议各级领导干部。

(七)其他需要教代会审议的重大事项。

第三十四条 学校工会是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履行职责。

第三十五条 学校共产主义青年团是学校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的领导和上级共青团组织的指导下,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工作,履行职责。

第三十六条 学校学生代表大会是代表学生的群众组织,是学校联系学生的桥梁和纽带,是全体在校学生民主管理、民主参与、民主监督的重要形式。在学校党委的领导和学校共青团组织的指导下,按照《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学生会主持日常工作,履行职责。

第三十七条 校内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依据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四章 教职工

第三十八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组成。

第三十九条 学校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第四十条 学校教职工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四十一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职业发展制度,构建完整的培训体系。鼓励和支持教职工结合学校发展需要,不断提高自身综合素质和履职能力。

第四十二条 学校实行专业技术人员职务评聘制度,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根据评聘条件和评审规则,评审、评议或推荐评审教职工专业技术职务。

第四十三条 学校建立各类表彰奖励制度,对为社会及学校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奖励。对违反法律法规、学校章程、合同规定的予以处理。

第四十四条 学校逐步提高与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工待遇。建立健全教职工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畅通保护、救济渠道,依法处理教职工申诉,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四十五条 离退休教职工享有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学校规定的权利,自觉维护学校权益,履行应有的义务。学校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离退休教职工进行服务和管理。

第四十六条 兼职教授、名誉教授、客座教授等其他教育工作者,在学校从事教学、科研、进修活动期间,依据法律规定、政策规定、学校规定和合同约定,适用于《四川邮电职业技术学院兼职教师管理办法》,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学校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

第五章 学生与学员

第四十七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四十八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对涉及学生切身利益的工作享有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二)依据学校规定选择专业和课程。

(三)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平等利用学校提供的公共教育资源。

(四)在思想品德、综合素质、专业技能、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达到学校规定学业标准时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自主开展符合学校规定的创新创业活动。根据有关规定申请休学创业。

(六)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依法在校内组织和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七)按国家及学校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八)对涉及切身利益的相关事项表达异议,并向学校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九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努力学习,完成学业,修德践行,提高综合素质。

(二)遵守学校规章制度,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做有品位的大学生。

(三)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四)按规定交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资助所承诺的相关义务。

(五)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六)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条 学校教育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为学生提供就业指导、心理健康教育和文化体育设施及相关服务。

第五十一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权利保护制度,依法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为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第五十二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十三条 学生可依法向学校申请成立学生团体。学生团体在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开展活动,接受学校的指导和管理。

第五十四条 学员是指按照规定在学校注册,没有学籍,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学员依照法律、法规和培训服务协议的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应尽的义务。学校对其颁发结业证书或学习证明。

第六章 经费、资产与后勤

第五十五条 学校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收入、学校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和校友及社会捐赠等其他合法收入。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筹措事业发展资金。学校尊重捐赠者的意愿,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将获得的捐赠纳入学校财务和资产统一管理。

第五十六条 学校实行统一管理、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财务预算管理制度、财务审批制度、经济责任制度、审计监察制度和财务公开制度,完善法律监督机制,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第五十七条 学校坚持勤俭办学原则,建设节约型校园,完善资源使用监控体系,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十八条 学校资产是指学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学校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学校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进行自主管理和使用。学校建立国有资产管理体系,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科学配置资产,合理利用资产,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使用价值和社会价值,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规范资产处置程序,按有关规定处置国有资产。

第五十九条 学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加强对学校无形资产的管理,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和良好形象。

第六十条 学校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保障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为学生和教职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服务。

第七章 对外交流与合作

第六十一条 学校利用自身优势和办学条件,通过多种方式服务社会,推动协同创新,并积极争取各方面的支持和帮助。

(一)学校发挥职业教育的功能,立足行业,服务行业企业转型提升。

(二)学校加强与所在地方、社区的沟通与合作,根据自身条件服务区域社会经济发展。

(三)学校发挥自身优势,与部队共同培养高素质通信士官人才,服务军队现代化。

(四)学校根据发展需要,与其他院校合作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等工作。

(五)学校根据国家需要和自身能力,积极开展面向老少边穷地区的对口支援。

第六十二条 学校组建由政府相关部门、行业管理机构和行业协会、相关企业和学校共同组成的产学合作委员会。产学合作委员会是学校发展的咨询、共建、评价机构,是学校实现科学决策、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重要组织形式。学校按照其章程参与产学合作相关工作,促进学校与社会的广泛联系与合作,实现方案共审、人才共育、师资共建、环境共用、成果共享。

第六十三条 学校设立教育发展基金会。教育发展基金会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其章程从事相关活动,接受社会捐赠,多渠道筹措办学经费,支持学校事业发展。

第六十四条 学校设立校友会。校友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及其章程开展活动。学校鼓励校友参与学校的建设和发展,校友应当珍惜学校的声誉,对做出贡献的校友学校给予表彰;学校通过校友会等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支持校友学业和事业发展,优先为校友提供继续教育服务,向校友通报学校发展与成就。

学校校友包括在四川邮电职业技术学院及其前身学习或工作过的学生、学员和教职工,以及享有学校荣誉职衔的中外各界人士,学校聘请的客座教授和兼职教师。

第六十五条 学校主动适应高等职业教育国际化趋势,积极实施国际化发展战略,广泛开展与国外高校多样化的合作与交流,不断提高学校的国际化程度。

第六十六条 学校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与其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签订协议,联合设立相关机构,开展合作办学、合作研究与技术开发、社会实践等。

第六十七条 学校与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之间依法订立和履行合同。未经院长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学校名义订立合同。

第八章 学校标识

第六十八条 学校的校训为“严谨 求实 活泼 进取”。

第六十九条 学校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徽志是圆形繁体字徽标,以深蓝为标准色,以双手环抱地球图形为基础,寓意“全球、沟通、文明、信息、创造”;下方有“1956”字样,代表学校建校时间;外环上方是校名的米芾字体,下方是“四川邮电职业技术学院”的英文翻译。徽章为印有学校徽志的圆形证章和题有校名的长方形证章。

第七十条 学校校旗为白色长方形旗帜,中间印有学校徽志、米芾字体的校名,以及学校英文翻译的标准组合,校旗横挂长宽比例为3:2。

第七十一条 学校校庆日为4月25日。。。。0第七章 对外交流与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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