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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凌职业技术学院章程2019年毕业证样本及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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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教政〔2015〕17号。杨凌职业技术学院章程序言

杨凌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学院)是教育部1999年9月批准,由原陕西省农业学校、陕西省水利学校和陕西省林业学校合并改制成立的省属全日制职业高等学校。学院办学历史肇始自于右任先生和杨虎城将军1934年4月创立的西北农林专科学校附设高职。其历史渊源包括:陕西省农业学校的前身,国立西北农林专科学校附设高职,西北农学院附设农业学校,农业部武功农业学校,陕西省武功农业学校,陕西省农林学校;陕西省水利学校的前身,陕西省三原工业职业学校水利科,陕西省三原水利学校,西北水利学校,水利部武功水利学校,陕西省武功水利学校;陕西省林业学校的前身,陕西省立眉县林业技术学校,陕西省眉县林业学校。

为保障依法办学,自主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和建设“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的现代大学制度要求,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杨凌职业技术学院章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学院中文名称:杨凌职业技术学院,西北农林科技大学职业技术学院,简称:杨凌职院。英文名称:yangling vocational and technical college,vocational and technical college of northwest agriculture and forestry university, 缩写:ylvtc。

第二条学院设在国家杨凌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注册地为杨凌渭惠路24号。设有三个校区,地址分别为:南校区,杨凌渭惠路24号;西校区,杨凌西农路10号;北校区,杨凌佑仁路5号。

第三条学院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教学、科研、行政及财务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

杨凌职业技术学院章程第二章举办者与学院

第四条学院的举办者为陕西省人民政府,陕西省教育厅主管。

第五条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决定学院的设立、变更和撤并;

(二)依法确定学院的领导体制;

(三)按照有关规定,任免学院负责人;

(四)指导学院的改革发展,核拨学院教育经费,并实行监督管理;

(五)评价监督学院的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举办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指导学院工作,为学院改革发展提供必要保障;

(二)支持学院依法自主办学、自主管理;

(三)按照国家规定,保证学院办学经费,不断增加办学投入;

(四)支持学院开展人才培养、队伍建设、专业建设、科学研究等活动;

(五)维护学院合法权益;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条学院享有下列权利:

(一)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院系、专业招生比例;

(二)依法设置和调整专业,颁发学历证书;

(三)根据人才培养需要,自主制定人才培养计划,开展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和教学设施建设;

(四)根据自身条件,开展科学研究、知识传播和社会服务;

(五)依法开展与海内外大学、研究机构的交流和合作;

(六)在省上核定的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框架内,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七)依法管理和使用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及地方政府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以及其他由学校合法所有的资产;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学院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

(三)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的教学标准,保证教学质量,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

(四)保护受教育者、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五)为受教育者提供必要信息;

(六)实行校务公开,民主管理;

(七)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合理使用、严格管理学院经费,财务活动依法接受监督;

(八)依法接受举办者、主管部门、教职工、学生和社会监督。

第九条学院以实施高等职业技术教育和培养技术技能型人才为基本职能,以全日制教育为主,积极开展继续教育与成人培训,不断拓展国际合作教育。

学院办学规模由省政府核定。

第十条学院坚持质量立校、人才强校、创新兴校、特色名校、合作办校、阳光治校的办学理念,坚持以就业为导向,以服务为宗旨,以校企合作工学结合为人才培养模式,走产学研结合之路,科学实施百县千企联姻工程,努力建设高水平、有特色、国际化的全国职业大学。

杨凌职业技术学院章程第三章学生

第十一条学生是指被学院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院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十二条学生享有以下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院教育,平等利用学院公共教育资源;

(二)依照法律和学院规定,组织、参加学生自治组织和学生社团;

(三)在思想品德、综合素质、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达到学院规定学业标准时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四)根据规定申请国家和学院的资助,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

(六)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

(七)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决定,对自身合法权益受到学院或教职工侵犯的行为表达异议、进行申辩或提起诉讼;

(八)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及学院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努力学习,完成学业,修德践行,完善人格;

(二)珍惜和维护学院名誉,维护学校秩序与利益;

(三)遵守宪法、法律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资助所承诺的相关义务;

(五)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学院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和文化体育设施及相关服务。

第十五条 学院建立和完善学生权利保护制度,支持和保障学生参与学院的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学院为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学生通过学生代表大会、学生会、党团组织等参与学院管理,维护自身权益。

第十六条 学院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院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法、违规、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在学院接受培训、成人教育、在职学习等无学籍的其他类型受教育者,其权利和义务由受教育者与学校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依法另行约定。

杨凌职业技术学院章程第四章教职工

第十八条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等组成。

第十九条 学院对教职工实行下列任职制度:

(一)教师实行教师资格制度和教师职务聘任制度;

(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三)管理人员实行岗位聘任制度;

(四)工勤技能人员实行岗位聘任和劳动合同制度。

第二十条学院按照依法制定的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晋升、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教职工享有以下权利:

(一)使用学院的公共资源,享受福利待遇;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

(六)参与民主管理,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

(七)就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对个人合法权益受到学院侵犯的行为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八)聘约规定的权利;

(九)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及学院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二条 教职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忠诚党的教育事业,爱护学生,立德树人,爱岗敬业,勤奋工作;

(二)恪守职业道德,遵守学术规范;

(三)珍惜和维护学院声誉,维护学院利益;

(四)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五)聘约规定的义务;

(六)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及学院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三条教师是学院办学的主要依靠力量。学院为教师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二十四条 学院建立教职工发展制度,构建完整的培训体系,鼓励和支持教师开展学术交流与合作。

第二十五条 学院逐步提高与学院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工福利待遇,对为国家及学院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奖励;对不履行义务的教职工,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学院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或处分。

第二十六条 学院建立和健全教职工权利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保障和支持教职工参加学院的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院的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教职工通过教代会、工会、党团组织等形式依法参与学院管理,维护自身权益。

第二十七条 讲座教授、兼职教授、名誉教授、客座教授、访问学者、进修教师等其他教育工作者,在本院从事教学、科研、进修活动期间,依据法律、政策、学校规定和合同约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学院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

杨凌职业技术学院章程第五章管理体制与组织机构

第二十八条中国共产党杨凌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党委)是学院的领导核心,统一领导学院工作,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院发展方向,决定学院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院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院师生员工推动学院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院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院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院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院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院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分院(部)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健全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院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院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九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院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第三十条学院党委委员会议(以下简称“党委会”)在学院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院工作。党委委员由选举产生,一般由7至11人组成,党委会对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或者由党委书记委托的副书记召集和主持,会议议题由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党委会定期举行且必须有过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可召开,党委会讨论干部任免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才能召开。党委会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

第三十一条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院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院长开展工作。

书记办公会是党委书记、副书记集体研究党务日常工作的会议。主要职责是:研究、协调党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研究提出需提交党委会讨论决定的议题;听取党委职能部门和基层党组织负责人的工作汇报;交流学院日常工作情况。书记办公会由党委书记或党委书记委托的副书记负责召集并主持,出席人员为党委书记、副书记和纪委书记,非中共党员院长、相关工作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会议议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

第三十二条学院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等问题,由党委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凡重大行政事项,需经院务会或院长办公会研究后,报党委会研究决定。

第三十三条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在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党委有关决议,行使法定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院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院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院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院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院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院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院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院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四条 院务会议是学院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院务会议由院长或院长委托的副院长召集并主持;院务会议参加人员一般为院长、副院长、总会计师,会议议题由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提出,院长确定;院务会议须有半数以上组成人员出席方可举行,由院长或院长委托的副院长在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的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

院长办公会议是院长或副院长研究和处理学院日常行政工作的办公会议。一般由院长或副院长召集并主持,分管相关工作学院领导、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相关工作人员参加。

第三十五条中国共产党杨凌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院的党内监督机关,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学院党委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行政法规,对党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

(二)检查学院各级党组织、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

(三)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协助学院党委做好学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四)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检查、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行政法规的案件,保障学院事业健康发展。

第三十六条学院设教学委员会。教学委员会是教学工作的审议、评价和决策机构。教学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学院教学发展规划、教学经费预算和教学改革措施等重要事项;

(二)审议教学奖评定标准和办法、教学改革项目管理办法以及教学管理制度;

(三)评价职称评审对象的教学水平;

(四)评审各类重大教学项目。

教学委员会委员由学院相关领导、教学科研单位分管教学的负责人、与教学相关的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教授代表组成,其主任由院长担任。教学委员会会议由委员会主任主持,实际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的2/3以上方可召开,采取表决制作出决定,赞成人数超过实际到会人数的2/3方为通过。

第三十七条 学院设置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术事务的审议、咨询、评价与决策机构。学术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一)评议学术发展规划和科学研究中的重大问题,审议科研计划方案,审议推荐科研项目;

(二)审议专业设置与调整方案;

(三)评定学术价值和科学研究成果;

(四)负责学术道德规范工作;

(五)评价职称评审对象的学术水平;

(六)受学院委托,对学术事项进行论证并接受咨询。

学术委员由治学严谨、学风正派、学术水平高、学术思想活跃并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的优秀专家学者担任,其主任由学术委员会选举产生。学术委员会会议由委员会主任主持,实际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的2/3以上方可召开,采取表决制作出决定,赞成人数超过实际到会人数的2/3方为通过。

第三十八条学院设职称评审委员会。职称评审委员会主要职责是:按照有关部门授权,负责教师和非主体系列技术职称、职务的评定、推荐。

职称评审委员会在学院职称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工作,评审委员会委员由思想政治和业务素质优秀、教书育人好、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学术造诣较深、群众威信较高,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担任。职称评审委员会会议实际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的2/3以上方可召开,采取无记名投票表决制作出决定,赞成票数超过实际到会人数的2/3方为通过。

第三十九条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由学院全体教职工依法选举产生,凡与学院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院长定期或不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听取学院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院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院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院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院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院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院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其他需要审议的重大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常设领导机构,由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

教职工代表大会由主席团主席主持,实际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的2/3以上方可召开,采取表决制作出决定,赞成人数超过实际到会人数的1/2方为通过。

学院根据内部机构设置建立二级教代会。

第四十条学院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学生代表由学生依法选举产生。在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设机构学生委员会和执行机构学生会依法参与学院管理。

学生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是:讨论审议与学生权利和利益有关的重大改革方案和重要规章制度;听取、讨论行政工作报告,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评议教职工的工作态度和业务能力,并提出意见和建议;法律、法规规定由学生代表大会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一条院内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依据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四十二条学院依法设置工会、团委等群众组织,各群众组织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依法履行各自的职责。

第四十三条学院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置、变更或者撤销学院的党委和行政部门,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各部门的职能。各部门根据学院的授权,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为全院师生员工提供服务。

第四十四条学院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综合议事协调和临时工作机构,负责综合性或临时性重要工作和重大事务的议定、决策、协调和组织实施。

综合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工作机构由学院主要领导担任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职权和职责根据工作需要确定。临时工作机构事务完成后自动撤销。

杨凌职业技术学院章程第六章教学科研机构

第四十五条学院根据人才培养和专业建设的需要设置若干分院(教学部),作为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并根据发展需要适时予以调整。

第四十六条分院(部)院长(主任)是分院(部)行政主要负责人,对分院(部)的行政事务行使管理权。

分院(部)院长(主任)定期向本分院(部)全体教职工或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四十七条分院(部)的决策形式和最高决策机构为党政联席会,对分院(部)工作中的重大决策和重要事项进行集体讨论决定。党政联席会议由分院(部)院长(主任)、副院长(副主任),党总支书记、副书记组成。联席会议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

党政联席会议题由分院(部)院长(主任)或党总支书记提出,经商议取得基本一致意见后提交联席会议讨论。根据会议的中心议题确定会议主持人,以行政工作为主要内容的会议由分院院长(部主任)主持,以党务和思想政治工作为主要内容的会议由分院(部)党总支书记主持。

第四十八条学院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置或变更以教学和科学研究为主要任务的学院直属机构。学院所属研究机构的负责人按有关程序由院长任命或聘任。

杨凌职业技术学院章程第七章财务、资产、后勤

第四十九条学院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学院经费来源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办学经费为辅。

学院全方位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筹措事业发展资金,不断加大办学投入;学院鼓励和支持院内各单位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经费及各类奖助基金。

第五十条学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统一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和财经委员会制度,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金运行安全。

学院建立内部审计制度,设立审计机构,对学校及所属机构的经济活动、内部控制进行审计,对各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经济责任进行审计。

第五十一条学院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对外投资、固定资产、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以及依法认定为学院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五十二条学院通过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学院资产管理,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源使用效益,实现资产保值增值。

学院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有关规定,加强对院名、学院声誉等无形资产的管理、保护和利用,维护学院的合法权益和良好形象。

第五十三条 学院不断完善基础设施建设和后勤管理、服务体系,为教职工和学生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优质、安全、便捷的后勤保障服务。

杨凌职业技术学院章程第八章学院与社会

第五十四条学院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自主管理内部事务,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学院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

第五十五条杨凌职业技术学院校友包括在杨凌职业技术学院(含陕西省农业学校、陕西省林业学校、陕西省水利学校)及其前身学习或工作过的学生和教职工,以及被学院授予各种荣誉和职衔的各界人士。

第五十六条学院积极创造条件,鼓励校友参与学院的建设与发展。学院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支持校友事业发展。定期向校友通报学院发展情况与发展设想,听取校友意见和建议,优先为校友提供优质的继续教育和培训服务。

学院成立校友总会,并鼓励和支持校友成立具有院系、届别、行业、地域特点的校友会和校友分会。校友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及章程开展活动。

杨凌职业技术学院章程第九章校训与标识

第五十七条学院精神为:照准目标,矢志不渝。

第五十八条学院校训为:致用以学,行知并进。

第五十九条学院标识主要包括学院徽志和徽章。

徽志由徽标、汉字及英文校名组成。徽标含义是:以职业教育中的“职”字音“z”演化构成主造型,三个色块分别代表学院农林水三个主要行业教育,外部圆形表达中国传统文化中的核心价值观“双鱼”,蕴含宇宙万物,天地人和谐发展之道。

徽章为教职工和学生佩戴的题有院名的证章。

第六十条学院院歌由学院择机自行确定。

第六十一条 学院院庆日为9月17日。

杨凌职业技术学院章程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需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并征求意见,党委会审议通过,报陕西省教育厅核准。并从核准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六十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学院依据规定程序,对章程进行修订,修订程序与制定程序相同:

(一)章程依据的教育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二)章程依据的教育政策发生变化;

(三)学院发生分立、合并、终止,或者名称、类别层次、办学宗旨、管理体制、学院发展目标等重大变化。

章程修订案经核准后,学院应重新发布施行。

第六十四条本章程规定中与法律、行政法规相冲突的,以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为准。学校根据本章程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

第六十五条学校指定专门机构监督章程的执行情况,依据章程审查学校内部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受理对违反章程的管理行为、办学活动的举办和投诉。

第六十六条本章程由学院党委会或其授权部门负责解释。[1]

参考资料

1.陕西省教育厅关于核准《杨凌职业技术学院章程》的通知.陕西省教育厅.2015-07-30[引用日期2016-06-22]。。。第一条学院中文名称:杨凌职业技术学院,西北农林科技大学职业技术学院,简称:杨凌职院。英文名称:yangling vocational and technical college,vocational and technical college of northwest agriculture and forestry university, 缩写:ylv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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