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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房地产职业学院章程|毕业证|2019年样本(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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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委员会

发布文号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第6号2015年9月2日[1]。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

第6号

重庆房地产职业学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你校理事会审议通过,报我委核准的《重庆房地产职业学院章程》,经重庆市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委员会评议、市教委2015年第7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核准。

核准书所附章程为最终文本,自发文之日起生效,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请你校及时发布、广泛宣传学校章程,并以章程作为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依据,按照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体制,依法治校、科学发展。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2015年9月2日[1]

重庆房地产职业学院章程章程内容

由高中生受益网编辑

序 言

重庆房地产职业学院是重庆市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的民办高等院校,前身是创办于1984年的重庆科技进修大学;2001年更名为重庆巴渝职业技术学院;2008年更名为重庆房地产职业学院;2011年成为重庆市民办高职骨干(示范)院校。

秉承“立德崇志、笃学善行”的校训,坚持“质量立校、人才强校”发展战略,学院以房地产行业为背景,按照房地产投融资-研发-设计-建设-销售-管理到设施、设备、园林、景观等产业链设置专业,以房地产行业的岗位要求和职业资格要求开发课程。坚持市场导向,凝练“五个融合”人才培养模式;坚持校企合作,工学结合,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就业能力和创业创新能力,立足重庆,服务行业,为“一带一路”和长江上游经济带建设提供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努力把学院建设成为中国一流的房地产大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国家、地方经济建设和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的需要,建立现代大学制度,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综合办学实力,主动与市场接轨,培养房地产产业高端技术技能型人才,促进学院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根据《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校名为重庆房地产职业学院,英译为 chongqing real estate college。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独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第三条 学院法定住所地为重庆市沙坪坝区大学城明德路3号。

第四条 学院为民办高等教育机构,举办者为重庆鸥鹏实业有限公司,属公益性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实行学校法人财产制度,举办者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二章 办学定位

第五条 学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遵循高等教育发展规律,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为己任,坚持工学结合、产教结合,创新“校企一体”办学机制,面向房地产行业,应用最新城市发展理念和房地产开发及建设前沿技术,构建房地产专业体系,建立与之相适应的实习实训基地,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可靠接班人和合格建设者。

第六条 全日制在校学生12000人。

第七条 以全日制专科学历教育为主,兼顾成人教育和非学历教育,拓展房地产等行业专业的技能培训。

第八条 按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招生,施行全日制专科教育,学制三年。招生简章和广告报审批机关备案后方可发布。学院法人对招生简章和广告的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 以工科为主,管理类、经济类和艺术类专业协调发展。根据重庆市经济社会和高等教育发展的需要,适时增加新专业,建立主次分明、结构合理的专业体系。

第三章 学院与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条 学院的批准机关为重庆市人民政府,主管机关为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第十一条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按照其工作职责,支持学院各方面建设,促进学院规范健康发展。

第十二条 按照国家教育和重庆市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科学编制学院事业发展规划。

第十三条 学院接受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在干部和教师队伍建设、招生、考试、学籍、对外交流与合作等方面的管理。

第十四条 学院接受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在教育教学改革、人才队伍建设、课程教材建设及教育科研、毕业生就业、重点专业和实训实验室、精品课程等方面的指导。

第十五条 学院积极配合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及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对学院办学水平、专业建设、人才培养质量等方面进行的评估。

第十六条 学院作为公益性非盈利组织,积极争取政府在校园建设、自主发展、财政拨款、信息服务、师生权益等方面的帮助和支持。

第四章 学院与举办者

第十七条 学院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成立理事会,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理事会成员由重庆鸥鹏实业有限公司代表、学院院长、党委书记及教师代表组成,理事会成员不持有学院股份。

第十八条 学院举办者按照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及重庆市经济发展的需要,根据学院实际,支持与鼓励学院推进办学体制改革和教学改革,推动学院事业发展。

第十九条 学院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规范学院的办学行为。

(二)依法考核学院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条 学院举办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保障学院依法自主办学、自主管理。

(二)提供办学资金,保障办学经费来源。

(三)维护学院利益,支持与引导学院发展。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一条 学院享有下列权利:

(一)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国际合作与交流、文化传承与创新和社会服务。

(二)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制定人才培养方案。

(三)制定招生方案、计划,调节各专业的招生比例,确定选拔优秀学生的条件、标准、办法和程序。

(四)制定学院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五)设置教学、科研及行政职能部门。

(六)确定内部收入分配原则。

(七)招聘、管理和使用人才。

(八)学院财产和经费的使用与管理。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二条 学院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政策,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或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依法接受监督。

第五章 行政管理体制

第二十三条 学院依法设立理事会,理事会为学院的决策机构,依法行使决策权,理事长任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一名,以全体理事的2/3以上(含2/3)产生或决定罢免。首届理事会理事长由出资人担任,第二届以后的理事长由出资人或由举办者推举与民主选举相结合方式产生,并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由7名理事组成。理事会成员一半以上须有5年以上高等教育管理经验。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院长。

(二)修改学院章程和审定学院的规章制度。

(三)审定学院的事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对学院的办学方向、办学宗旨以及办学质量进行评估检查。

(五)审核年度经费预算和决算。

(六)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七)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和终止。

(八)须由理事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作为学院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学校签署或授权院长签署有关文件。

(三)检查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并向理事会报告。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或理事会决议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议事规则:

(一)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议须有2/3及以上的理事会成员出席方为有效;讨论学院重大事项(第三十七条第2款内容)须经2/3及以上理事会组成人员同意方能通过。理事长认为必要或经1/3及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二)理事因故辞职应提前3个月提交辞职申请报告,如连续4次因自身原因不能参加理事会会议作自动退出理事会处理,理事会可决定增补新的成员。

第二十九条 学院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实行管理目标责任制、财务经费预算制和人事备案认可制。

第三十条 院长由理事会聘任,并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核准备案。院长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具有10年以上从事高等教育管理经历,年龄不超过70岁。院长任期一届原则上为5年,经理事会提出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核准后可以连任。

第三十一条 院长对理事会负责,依法独立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职权:

(一)组织实施理事会和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决定。

(二)主持学院的日常管理工作以及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组织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理事会决议、学院年度计划和资金执行方案。

(四)拟订学院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拟订学院的管理制度。

(五)提请理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学院副院长及财务负责人。

(六)聘任或解聘除应由理事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七)拟定学院职工的工资、福利及奖惩制度。

(八)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九)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二条 学院实行院长统一领导、副院长(含院长助理)分工负责、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

第三十三条 学院根据需要设置组织机构,决定其职权职责配置,依据精简、务实、高效的原则设立行政管理机构,确定人员编制。

第三十四条 学院设立院长办公会议。会议由院长主持,处理学院行政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第三十五条 院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如下:

(一)院长办公会由院长(或其委托的副院长)主持,成员包括党委书记、副院长(含院长助理)、副书记。

(二)院长办公会讨论的议题,由院长及分管院领导提出,学院办公室收集汇总,经提前商榷后确定。

(三)提交院长办公会的议题,院长及分管院领导必须责成相关职能部门事先进行充分调研、论证和协商,在形成比较成熟的方案、意见或建议后,向会议提交书面材料,内容包括汇报要点,需要讨论决定的事项以及对所提问题解决办法的方案、意见或建议。

(四)院长办公会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实行一事一议,参加会议的人员根据具体情况充分发表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由会议主持人进行归纳集中,形成会议决定。

(五)在对重要事项的处理意见分歧较大时,院长办公会应暂缓做出决定,调查研究后再行讨论。

(六)学院办公室负责会议记录、整理会议纪要等相关会务工作,将会议讨论决定的工作事项通知相关部门,协助院长及分管院领导负责会议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督办检查,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向院长报告。

第三十六条 对于学院改革、发展、稳定中全局性、政策性的重大事项的决策,须广泛听取党员干部和教职工的意见与建议,充分发挥各机构的作用;

第三十七条 学院重大事项决策机制:

(一)学院重大事项决策,除依法应当保密外,决策事项依据和结果要实行院务公开,事前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在决策过程中应当保障和实现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听取教职员工的意见,经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报理事会审批后实施。

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论证,并报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二)重大事项包括:

校区迁建、学院重要的升格提级、规模、建制、更名、重要人才引进等;专业、系、部设置、大型实验实训设施设备购置、高级专业人才引进等;财务予决算、招生规模、对外缔结重要协议等;学院人事管理制度有关事项、学生受教育权益及保护等。

(三)提出:提出须调研的重大事项,并责成相关院领导组织调研;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方案,部分重大事项应提出两个以上可供比较的方案;方案提出后,征求下级行政部门、有关单位的意见,必要时应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和评估。

(四)议定:召开专门会议充分讨论。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时,院长、党委书记应参加会议,其他参会人员由院长办公会确定。参会成员充分发表意见,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认真考虑;会议形成的决议,由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三十八条 学院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依据学校章程、按照规定的程序制定管理制度。

第三十九条 学院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的,适用于学校范围的管理制度,是学院的基本制度,主要类别有:

(一)行政类规章制度。

(二)人事类规章制度。

(三)教学科研类规章制度。

(四)学生管理类规章制度。

(五)财务资产管理类规章制度。

第六章 学术与教学

第四十条 学院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和要求,组织实施教学活动,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推行学分制。

第四十一条 学院以教学为中心,优先配置教学资源,努力营造良好的学习环境和学习氛围;依法组织实施教学活动,通过课堂教学、实习实训、生产劳动、毕业论文(设计)等环节与渠道,确保教学质量,培养合格人才。

第四十二条 学院致力于教学质量的提高,通过成立教学委员会、督导组织及相对独立的评估机构等,对教学质量、教学管理、学生学习状态进行评估。

第四十三条 学院根据人才培养需要,自主制定课程标准和教学计划,自主选择和编写教材,并依据教学计划和课程标准要求检查教学活动,考核学生成绩。

第四十四条 学院依法对完成学业的受教育者颁发学业证书或相应的学习证明。

第四十五条 学院配备与学科专业种类相适应的校舍、师资力量、教学与实训设施设备,保障日常教学、学生生活与体育锻炼及学院长远发展的需要。

第四十六条 学院根据社会需求和办学实际,自主设置专业与学科、自主调整专业结构。

第四十七条 学院成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院的最高学术决策、评议、审议与咨询机构。

第四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由学院有关专业学科的专家组成,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院长兼任学术委员会主任。

第四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审议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及学科专业设置与调整、学科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交叉学科、跨学科协调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校企合作、实习实训基地建设方案等。

(二)审议学院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评定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以及对外推荐国家、省部级优秀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三)审议学院教师职务聘任及学术标准与办法,评定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等。

(四)评定学院自主设立的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五)审议学术评价、学术争议处理规划、学术道德规划等。

(六)知晓学校规定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战略规划、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分配和使用,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开展中外合作办学,对外重大合作项目等事项。学校对上述事项作出决策前应听取其咨询意见。

第五十条 学术委员会议事规则如下:

(一)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全体会议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负责召集。

(二)除特殊原因,学术委员会委员有责任参加院学术委员会召开的各项会议,院学术委员会会议必须在不少于三分之二正式委员到会的情况下才能召开。

(三)学术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问题,要在充分酝酿、讨论的基础上,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与会委员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四)学术委员会会议由议题提交部门或学术委员会秘书处派专人负责记录,并将会议纪要及结果于会议结束一周内,经学术委员会主任批准后上报院长办公室会议或通报全校。

(五)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对学术委员会会议上讨论的事项严格保密。在讨论、审议、评定与本人或其亲属有关的事项时,应回避。

第五十一条 学院成立教学委员会,教学委员会是学院教学工作的管理、咨询和审议机构。

第五十二条 教学委员会由学院分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教务处正副处长、各系(部)分管教学的主任以及学校其他有关职能部门的负责人等组成。

第五十三条 教学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教学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分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担任,主持教学委员会会议,或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教学委员会会议。

第五十四条 学院根据需要成立院级教学委员会与系(部)级教学委员会,系(部)级教学委员会在院级教学委员会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十五条 教学委员会的主要职权如下:

(一)对学院的教学工作提出指导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职能部门提出的关于教学工作的规划、教学改革措施、教学管理制度,并提出意见。

(三)审议、指导学院专业设置和建设规划。

(四)审议、指导教学实训室(实验室)设置和建设规划。

(五)审定各类教学奖评定标准和办法,评审教学成果奖、教学名师奖等教学奖励。

(六)审定教学改革各类项目的管理办法,评审教学团队、品牌特色专业等重大教学项目。

(七)学院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五十六条 学院尊重和支持学术及教学委员会行使学校民主管理的职权。妥善处理好学术委员会与教学委员会的职责关系。

第七章 党组织与群众组织

第五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重庆房地产职业学院委员会是学院的政治核心,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开展活动,在学院的党建、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和德育工作以及办学方向、改革发展和维护各方权益中起政治保障作用,在学院依法办学和民主建设中起监督作用。

学院足额预算经费,保障党建工作正常开展。

第五十八条 学院党委的主要职权范围是:

(一)组织学习、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重要指示精神,领导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保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维护政治稳定和校园安全。

(二)领导学院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团结和动员全体教职员工和学生推进学校的改革、建设和发展。

(三)讨论决定学院党的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和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的人选。

(四)加强对学院各级党组织的领导,发挥基层党组织在建设高水平民办大学中的重要作用。

(五)对院内民主党派实行政治领导,讨论决定各民主党派向院党委请示的重大问题。

(六)领导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领导学生会等学生社团组织。

(七)党委领导职权范围内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五十九条 党委会议事规则:

(一)会议由党委书记(或其委托的副书记)主持,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如有重大事项,可以随时召开。

(二)会议议题材料由党委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准备,对重大问题和重要议题,在会前充分调研,进行可行性研究,并形成书面意见。

(三)会议决定多个问题时,应逐项表决,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对任用干部事项,应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党委会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每项决定须应到会半数以上成员通过方为有效。

(四)会议讨论的问题、表决的形式和通过的决议,均应记录在案,并以会议纪要、文件或其他适当形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五)会议做出的决议、决定的事项,应当明确承办人和部门,由党委办公室协助分管院领导进行督办检查,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向党委主要领导报告。遇有新的情况和问题,确实不能按原决定或决议执行时,应及时复议。

第六十条 学院工会组织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工会是为了发挥教职员工在学校管理事务中的主体作用,保障教职员工的利益,由教职员工依法自愿结合的群众性组织。

第六十一条 工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依照法律规定,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组织教职工参与学校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二)监督学院人事制度的实施与人才的管理。

(三)参与起草或者修改直接涉及教职员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并发表建议与意见。

(四)组织学院教职工开展群众性合理化建议、业余文化学习和培训,组织教职员工开展文体娱乐活动。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六十二条 工会应当密切联系教职工,听取和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关心教职工生活,帮助教职工解决困难,全心全意为教职工服务。

第六十三条 工会有权对侵犯教职员工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意见或者要求纠正,教职员工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六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院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在学院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工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第六十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原则上由教职工以无记名投票差额选举产生。

第六十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构成既要考虑到学院各方面人员,又要充分体现以教师为主体的特点。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行使权利,同时应当积极履行代表义务。

第六十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行使以下职权:

(一)听取、讨论院长工作报告和学校的发展规划、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事项。

(二)讨论通过与教职工利益相关的福利、院内分配方案等。

(三)制定、修改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条例和实施细则,并监督执行。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六十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职权的程序如下:

(一)凡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决定的议案、方案、制度、办法和事由,均由学院有关职能部门起草,并将草案的指导思想、依据和条件报告院长办公会,征求意见和建议。

(二)在教职工代表大会召开两周前,将草案初稿印发给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审议、讨论,广泛听取意见,对草案进行评析和论证,提出修改建议。

(三)学院相关职能部门根据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修改建议,对草案进行修正和补充,形成正式草案。

第六十九条 学院尊重和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职权。学院为工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八章 学校与系(部)

第七十条 学院根据学生规模和专业数量设立系(部),系(部)是单一专业和相近专业为单位组成的学校基层教学与科研组织。系(部)是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的具体实施单位,在学院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第七十一条 学院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原则,实行院、系(部)两级管理为主的体制。学校根据专业学科发展需要,积极组织系(部)建设;逐步扩大系(部)自主管理的领域和范围,发挥系(部)的办学主体作用。

第七十二条 系(部)根据学院的规划、规定或授权,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学院发展总体要求与自身特色,制订本单位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单位内部机构运行,制定工作规则和办法。

(三)组织本单位教学、科学研究与社会服务活动。

(四)制订并组织实施本单位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及执行教学计划。

(五)负责本单位学生的教育与管理、组织学生活动、就学生的奖惩提出意见。

(六)合理使用学院核拨的办学资源,负责本单位的资产管理。

(七)学院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七十三条 系(部)设置主任,实行主任负责制。系(部)主任由院长任免,根据院长授权开展工作。主任应具有良好的学术造诣和学术声誉,具有良好的行政管理能力和群众基础。

第七十四条 系(部)主任全面负责本系行政工作,明确行政职责分工。主任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职责,实行主任行政工作统一领导、副主任分工负责、下辖部门组织实施的行政工作机制。

第七十五条 系(部)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学院党委批准,成立党总支,在《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规定下开展工作。

第七十六条 系(部)成立教学委员会,保障教学质量的提高和各项人才培养工作的执行。教学委员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对本单位的人才培养、教学工作提出指导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本单位职能部门提出的关于教学工作的规划、教学改革措施、教学管理制度,并提出意见。

(三)审议、指导本单位专业设置和建设规划。

(四)审议、指导本单位教学实验室设置和建设规划。

(五)审定本单位各类教学奖评定标准和办法,评审教学成果奖、教学名师奖等教学奖励。

(六)审定本单位教学改革各类项目的管理办法,评审教学团队、品牌特色专业等重大教学项目。

第九章 学校与教职员工

第七十七条 学院教职员工由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等组成,学院按规定对教职员工实行聘用制度。

第七十八条 学院引入人才竞争机制,依据精简、统一、高效的原则科学定编定岗,提高办学效率,优化干部、人事和劳动制度。

第七十九条 学院根据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员工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是人员聘任、晋升工资和实施奖惩的依据。

第八十条 学院教职员工除享有宪法、法律及法规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使用学院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进修、培训和相应工作机会。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对学院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民主管理。

(七)就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学院规章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十一条 学院教职员工除履行宪法、法律及规章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尽职尽责,为人师表,维护学院利益。

(二)履行岗位职责,遵守规章制度。

(三)尊重和爱护学生,维护学生利益。

(四)提高教育教学业务水平,自觉从事科学研究。

(五)学院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十二条 学院重视师资队伍建设,尊重和爱护人才,支持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为教师开展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提高专业水平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尊重教师教学和科研活动,尊重和保护学术自由,规范教师的学术行为,引领教师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风尚;根据办学条件,稳步提高教师的福利待遇、生活与工作条件。

第八十三条 教职员工通过工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学术委员会、教学委员会等组织参与学校管理,维护自身权益。

第八十四条 学院建立教职员工权利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教职员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十章 学校与学生

第八十五条 学生是指被学院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院学籍的受教育者,以及其他形式来院的受教育者。

第八十六条 学生除享有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

(二)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三)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并符合相关规定的,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习证明书。

(四)根据有关规定申请奖学金、困难帮助及助学贷款。

(五)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六)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的,向学院提出听证要求或向学院、教育行政部门申诉。

(七)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力。

第八十七条 学生除履行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刻苦学习,提高素质,维护学校利益。

(二)遵守学院学籍管理规定、学生行为规范,服从学院的领导和管理。

(三)遵守学院考试制度和获得学历的相应规定。

(四)按规定交纳学费、住宿费等费用,履行获得助学贷款及助学金所承诺的相应义务。

(五)爱护并合理使用学院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六)学院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十八条 学院建立学生权利保护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学生通过学生代表大会、学生会、党团组织等参与学院管理,维护自身权益。

第八十九条 学院引导学生养成珍爱生命、尊重人权、尊敬师长、诚实守信、爱护自然、热心公益的良好品性。

第九十条 学院关心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为其健康成长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九十一条 学院对表现突出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学院对学生集体或个人的奖励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物质奖励,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荣誉集体或个人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

第九十二条 学院对违法、违纪学生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纪律处分种类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学院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应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学院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应由院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第九十三条 学院设立共青团、学生会等组织,引导其在党委领导下按照各自章程独立开展活动,支持学生参与学院民主管理。

第九十四条 学院支持学生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各类课外活动,支持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学生参加各类实践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院、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九十五条 学院为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毕业证书。

第十一章 经费 资产及财务管理

第九十六条 学院致力于完善资产和财务制度,为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学生、教职员工的学习、工作、生活提供保障。

第九十七条 学院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

(一)出资人出资,包括建校初期注册资金、办学过程中增资和对发展项目的注资。

(二)事业收入,即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 教学收入,指学院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向单位或学生个人收取的学费、培养费、住宿费和其他教学收入。 科研和为社会服务收入,指学院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三)财政补助收入,即学院从财政部门得到的支持补助经费。具体包括:项目性补贴经费、按学生数拨付的公用经费和其他费用;科研经费拨款,即学院从有关主管部门取得的科学研究经费,包括科学事业费和科技三项费用等;其他经费拨款等。

(四)上级补助收入,即学院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五)经营收入,即学院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捐赠收入、利息收入等。

第九十八条 学院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采取多种手段,保证办学经费逐步增长。

第九十九条 学院依法妥善管理办学资金,节约支出,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率。学院坚持勤俭办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设节约型校园。

第一百条 学院对出资人投资、事业收入、国家扶助、财政支持和社会捐助等办学投入的资产以及学校办学积累,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所有资产由学院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抽逃或挪用。

第一百零一条 学院办学收入优先保证教学费用和发展基金,年度结余按要求作为发展基金用于学院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第一百零二条 实行院系两级管理的预算体制,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监督制度,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设立财务管理机构,选配财务管理人员。

第一百零三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统一编制年度经费预算、决算,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零四条 学院财务接受教育行政主管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监督。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一百零五条 学院资产指学校占有或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具体包括固定资产(房产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图书、其他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含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暂付款、借出款、存货等)、无形资产(含校名、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和对外投资(指学院用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向校办产业和其他单位的投资)等。

学院资产属于学校法人财产,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零六条 学院设立财务工作领导小组,为学院资产管理的决策和领导机构。院长任领导小组组长。下设资产管理办公室对学院资产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一百零七条 学院资产后勤处为学院对资产进行日常管理的办事机构,工作重点为学院资产的宏观管理和资产价值形态的统计,主要职责为:

(一)拟订学院资产管理和使用制度,完善学院资产管理体系。

(二)对各归口管理单位的资产进行保值、增值和使用效率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资产管理制度者提出处理意见。

(三)负责组织全院资产的清产核资、产权登记和年检、资产评估和资产变更的审批等基础管理工作。

(四)负责拟订学院资产保值增值考核体系以及学院应得权益收缴办法与标准的制定,监督检查款项上缴学校工作。

(五)汇总和整理学院资产的情况和信息,建立统计报告制度,定期向举办者和学院领导报告工作,提供报表及相关信息。

第一百零八条 学院货币和资产总值的归口管理单位为财务处。资产后勤处、实训部和图书馆是资产管理的实物归口管理部门。学院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和二级使用部门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学院资产管理的宣传教育工作,树立学院资产“谁使用,谁负责管理”的全员管理思想。

(二)明确学院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和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本部门资产管理责任制,把资产的管理落实到人。

(三)制定各类资产的管理办法,保障学院资产安全、完整,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

第一百零九条 学院通过学院资产统计报告制度,来反映学院一定时期内资产存量的构成、分布、增减变动及其使用情况,以考核各归口管理单位及资产使用单位管理、使用资产的情况,从而更好地提高资产的运用效率,保证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一百一十条 学院保护并合理利用无形资产,包括校名、校誉和校有知识产权等。

第十二章 校徽 校旗 校歌 校庆日

第一百一十一条 学院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

第一百一十二条 学院徽志是双圆套圆形徽标,中间是由故宫房顶抽象化叠加组合而成,画面呈三个“f”(房字拼音的首个字母)形象,突出重庆房地产职业学院的专业特性,体现中国建筑的文化内涵,下方有“1984 ”代表学校建校时间;外环上方是“重庆房地产职业学院”的英文大写,下方是周恩来题字组合校名。

第一百一十三条 学院徽章为教职员工(红色)和学生(白色)佩戴的题有院名的长方形证章。

第一百一十四条 学院校旗为宝石蓝色长方形旗帜,中央印有周恩来题字组合的校名,左上角配以学校徽志。

第一百一十五条 学院校歌是《房院之歌》(暂定)。

第一百一十六条 学院确定每年的6月18日为校庆日。

第十三章 学校变更与终止

第一百一十七条 学院要求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院理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学院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院理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学院举办者发生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院理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一百一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院应当终止并依法进行清算:

(一)根据学院章程规定的办学期限,理事会决议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因合并或者分立并经审批机关批准而终止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被教育主管机关依法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五)其他引起学院不能持续经营的原因。

第一百一十九条 学院终止前,须依法成立清算组,清理债权债务,妥善安置在校学生,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一百二十条 学院终止,依法进行财务清算时,学院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留足在校生完成学业的所有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四)学院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一百二十一条 学院经审批机关审查批准终止,应将办学许可证和印章上交审批机关予以销毁,并办理注销登记。

第一百二十二条 清算组成立后,理事会、院长的职权立即停止。清算期间,学院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

第十四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一百二十三条 在有以下几种情况之一章程可以进入修改程序:

(一)章程依据的教育政策或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二)学院举办者与管理体制发生变化;

(三)学院的办学理念、办学目标发生变化。

第一百二十四条 本章程的修改,由院长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要求并说明修改理由;须由1/3以上(含1/3)的理事会成员提出,经学院理事会2/3以上(含2/3)成员表决同意后通过,报审批机关备案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五章 附 则

第一百二十五条 本章程向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征求意见后,经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由重庆房地产职业学院理事会审定,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核准备案后实施。

第一百二十六条 本章程与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相抵触时,以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一百二十七条 章程是学院的基本规章,根据学院章程制定的学校管理条例、办法及实施细则等均应该符合章程精神,不得与章程相抵触。

第一百二十八条 本章程由院长办公会负责解释。[1]

参考资料

1.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第6号.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引用日期2016-03-27]

2.我院章程获重庆市教委核准发布——立校之据 办学之依 治校之基.重庆房地产职业学院[引用日期2019-07-30]

3.重庆首批6所高校章程颁布 年底“一校一章程”.人民网[引用日期2019-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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